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促进金融支农,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打破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瓶颈,
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引入贷款保证保险,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辅以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后盾,构建“财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户以合理的融资成本快速获得银行贷款,不仅有利于缓解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也有利于充分发挥银行与保险联合优势,提高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对促进我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试点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性金融业务,试点期间应加强政府引导,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促进试点可持续发展。
(二)创新发展,互利共赢。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协作、探索创新,将贷款保证保险作为有效的担保增信措施,更好地配置资源,创新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实现政、银、保、企四方合作互赢。
(三)省级统筹,县级推进。考虑到金融机构垂直管理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属地经营等特点,由省财政厅负责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参与试点的市县级政府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实施。
(四)防范风险,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
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的优势,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持续稳定地服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运作机制
(一)险种定义。本实施方案所指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请贷款时,以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的方式向投保人发放贷款,当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参与主体。
1、试点地区。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自愿为前提,选择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现代农业、规模化种养植业发达地区,重点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先期选择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益阳市进行试点,其他市州各推荐一个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良好的县市区参与试点。
2、贷款申请人。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以粮食种植、粮食服务为主,经营期1年以上,无逃避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3、试点银行。参与试点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在试点区域有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贷
需求的信贷产品;有完备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信贷审批效率高,能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4、试点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在试点区域有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的保证保险产品;有较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能力和专业队伍;有便利的投保平台、简化的投保手续,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保险服务。
5、资格确认。试点工作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相关主体遵循自愿原则,有意愿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申报试点资格,经批准后参与试点工作。
(三)基本业务流程。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一对一”的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当地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对贷款申请人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分别进行独立审核;对于同意承保的,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承保意向书》;银行收到《承保意向书》后,应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条件给出明确意见并审批;贷款审批通过的,银行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保证保险贷款审批单》签章后发送保险公司,并与借款人签订《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借款合同》;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相应保费,签发正式的《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等材料于出单三个工作日内送交银行相关机构。银行收到相关资
料,落实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贷款需一次发放到位,不得分笔发放。银行不得再收取贷款利息以外的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应当自收齐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借款人不符合放款要求的,应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2、借款人符合放贷要求的,银行在上述期限内将款项发放到位。
(四)贷款期限与额度。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
(五)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试点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不高于贷款本息的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六)风险分担。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原则上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四、风险控制
(一)建立银保风险管控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相关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同步实行独立的资信
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建立欠款追偿机制。保证保险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应支持保险公司和银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对有恶意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三)建立业务暂停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在一个试点县域所承保的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00%或对应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试点保险公司可以暂停在该县办理新业务。其中不良率计算应包括贷款保证保险赔付部分。
(四)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对借款人和有关贷款企业的信息,做到财政、银行、保险公司共享。银行要将保证保险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五、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发起设立湖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风险保障。具体如下:
1、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按照与贷款金额1:100的比例进行配置,第一年资金预算为1500万元。专项资金在试点工作启动后由省财政厅足额存入试点银行在指定网点开设的专账。
2、风险补偿机制。当贷款保证保险整体赔付率达到一定阀值时,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根据赔付率超出的区间范围对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具体为: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对试点保险公司在单个试点县所承保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80%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50%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0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4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额补偿保险公司,但财政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预算风险基金总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 (贷款保证保险已支付赔款+已确定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已收取的贷款保证保险保费。
3、申请方式。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试点金融机构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于3月1日前补偿到位,剩余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自动滚存到下一年度,待试点结束再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行最终结算。
(二)给予贷款利息补助。
按财农〔2015〕31号文件规定,试点市县财政部门可对试
点地区粮食适度经营主体贷款给予适当利息补贴,但补贴资金最高不得高于贷款利息的50%。
(三)加强政策配套支持。
试点县要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协调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贷款欺诈等行为。对于出现信贷风险的企业,地方政府要早介入、早协调、早化解,避免信贷风险进一步传导、扩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试点县人民银行要为保险公司查询贷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因试点县管理不善,导致贷款不良率超过3%,造成风险补偿基金损失的,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有权取消其试点资格,同时酌情减少或取消其他农业补贴资金。
(四)给予试点银行存款支持。
对于参加试点的银行,省财政厅可以给予适当的存款业务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将会同人民银行长沙分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单位建立全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贷款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扎实有效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试点相关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指导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贷款保证保险信息统计和沟通机制,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银行长沙分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试点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试点工作,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试点市负责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每季度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报送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保证保险宣传力度,普及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创业发展热情,有效推动全省农业规模化经营。
(四)强化社会责任。参加试点工作的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金融服务能力、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附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流程图